雷頤:宋教仁的悲劇,是近代中國政治的縮影
按:宋教仁不僅是革命實踐家,還是立憲理論的先驅。他倡導的“民族平等”至今造福中國人。他與梁啟超關于改良或革命的論戰至今為人所稱道。他對政黨政治推崇備至,一手創立了國民黨。宋教仁遇刺,議會政治遭遇重大挫敗,隨后的軍閥混戰和蔣氏訓政將中國導往了另一個方向——宋教仁的悲劇命運,是民國乃至整個近代中國政治的縮影。
▌自立軍事件
1900年適逢“庚子之亂”,18歲的湖南青年宋教仁開始接觸政治。彼時的政局對他后來的政治思想、政治態度產生了重大影響。
慈禧太后利用義和團攻打外國使領館,引發八國聯軍侵入北京,慈禧攜光緒帝西逃。面對亂局,兩年前被慈禧鎮壓的維新派認為時機成熟,發動了由唐才常領導的自立軍“武裝勤王”起義。唐才常是湖南人,是張之洞創辦的“兩湖書院”的學生,因成績優秀甚得張的器重。在幾個月之中,自立軍在以兩湖為中心的長江中下游發展迅速,在會黨和學生中發展了不少成員,正在湖南桃源漳江書院讀書的宋教仁即其中之一。
按照唐才常的計劃,以漢口為中心起義,其余幾處同時響應。幾經變化,唐才常定于8月23日舉行起義。但在22日清晨,之前一直隱忍不發的張之洞,突然采取行動,將唐才常等起義領袖共20多人一網打盡,并在當晚就將他們斬殺。最終,湖北、湖南和安徽三省因‘自立軍’事件先后被殺者總數上千。
“自立軍”事件,溫和的維新派開始“武裝勤王”,表明社會氛圍漸趨激烈。張之洞確是當時體制內最為開明的大臣,惟其如此,當他都以如此殘酷的手段對待一心“勤王”“救上”,并非要革命、要推翻清王朝的自立軍時,不能不使人們懷疑清王朝自我改革的決心與能力,一批青年從體制內的改革者成為決心推翻體制的革命者。
▲張之洞
1903年初,宋教仁從湖南桃源到湖北武昌讀書。這年8月,黃興從日本回到長沙,組織革命團體,宋黃相識。11月,黃興在長沙成立革命小團體“華興會”,宋教仁是發起人之一,以后一直是華興會的核心成員。
1904年深秋,華興會在長沙謀劃武裝起義,尚未正式開始就被清政府偵破,黃興、宋教仁分路逃往日本。1904年12月中旬,宋教仁到達日本東京,開始了革命家的流亡生涯,并于1905年8月參與了同盟會的創辦。
▌從“驅除韃虜”到“五族共和”
革命派一向以“排滿”作為革命的合法性依據之一,早期的革命中明確提出了“驅除韃虜”的口號。
到日本后,宋教仁集中研讀了大量法政著作,立憲思想逐漸形成。滿漢矛盾確是革命派鼓動革命的重要手段,然而,根本之點還是滿人長期享有特權,與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的現代義務、權利平等觀念不合。現代平等觀念是革命派反清的重要話語。此時的民族性話語以現代平等觀為主軸,與歷史上如元明之際漢人的反元話語已根本不同。革命派并非“大漢族”主義者,宋教仁的《清太后之立憲談》和短短一則“謝投函者”,頗能說明問題。
1905年8月,清廷剛開始議論立憲,宋教仁立即發表了《清太后之立憲談》,剖析清廷立憲的可能性。他從“立憲國民,其義務必平等”,“立憲國民,其權利必平等”,“立憲國民,有監督財政之權”這三個方面論述清政府不可能真正立憲。義務平等、權利平等、監督財政確是立憲的基本內容與基本制度框架,說明此時的宋教仁已經把握了立憲的基本要領。
以此為分析框架,宋教仁認為:在滿清統治下,滿人享有各種特權,漢人受到制度性歧視――如有清一朝規定,漢族人要納稅,滿人不僅不納稅,反而享有天生的特權。現代國家最普通、最重要的一點是國民平等納稅,稅收與立憲有著根本性關系,所以,他問:“今能停給此項而令其與漢人同納國稅乎?”清政府不會真立憲,此其一。漢族人數遠多于滿族,但官員則滿人占多數,尤其是重要官職,幾乎都是滿人,不破除這種不平等,如果今后立憲選舉議員,漢人將占絕對優勢,清政府能容忍嗎?清政府不會真立憲,此其二。如果立憲,國家一切財政都要納入國會公開辯論的預算、決算法,滿清統治者向視天下為自己的家天下,會同意此點嗎?清政府不會真立憲,此其三。總之,統治者不可能放棄既得利益。作為革命者,他的結論是“革命性”的:“嗚呼,吾漢人猶有日夜希冀滿政府之和平改革者,其亦不已乎!其亦不可以已乎!”(《宋教仁集》上,陳旭麓主編,中華書局1981年版,第17-18頁)
中國傳統“天下”觀的核心是“華夏中心論”,即天下是以中國為中心的,其他都是邊緣,而且由“邊緣”漸漸過渡到“野蠻”。夷夏對舉始于西周,有四夷、八蠻、七閩、九貉、五戎、六狄之說。約至春秋時期,“夏”和與其相對的“狄”、“夷”、“蠻”、“戎”、“胡”等(后簡稱“狄夷”或“夷”)概念的使用開始突破地域范圍,被賦予文化的意義,甚至被賦予一定程度的種族意義,主要用于區別尊卑上下、文明野蠻、道德非道德。“華夏”代表正宗、中心、高貴、文明、倫理道德;“夷”則代表偏庶、邊緣、卑下、野蠻、沒有倫理道德,尚未脫離獸性。直到20世紀30年代,許多少數民族的漢語稱謂多有“犭”旁或“豸”旁。直到1939年,國民政府才下令改變對少數民族的這種帶有嚴重歧視性稱謂,改正原則大體是將此類偏旁改從“亻”旁,或改用同音假借字。
1911年6月,宋教仁主辦的革命派報刊《民立報》有篇文章習慣性地用“犭”旁的指稱,一位讀者來函指出不妥。宋教仁立即刊出“謝投函者”,公開認錯:“深愧編輯訪稿不檢。夫習慣上素有以惡稱加諸各種之習,此蓋宗法社會時代之遺風猶有存者。今而后,吾人當力除此習……既得君警告,爰并舉之,以勸國人焉。”(《宋教仁集》上,第242頁)
如前所述,直到1939年國民政府才下令改變對少數民族的帶有嚴重歧視性稱謂,此函說明宋的思想超前20多年,他對人們習焉不察、“尊己賤人”的大漢族主義或華夏中心論深有警覺。他的民族觀是平等的民族觀。他認為,真立憲就要廢除滿人的特權。
在辛亥革命前夕的1911年9月中旬,宋教仁鼓勵四川保路民眾:“不復規規于爭路,由消極而進于積極,為四萬萬漢、滿、蒙、回、藏人民首先請命,以建設真正民權的立憲治為期”。(《宋教仁集》上,第318頁)他強調的是包括滿人在內的“五族共和”。
▌揭露“立憲”騙局
1906年秋,清廷正式宣布預備立憲,并且決定從“改官制”入手。宋教仁在10月8日的日記中對此做出了分析評論。
清廷改革官制第一條:“總理大臣之任,以皇族充之”。第三條:“設立上議院,其議員以皇族、貴族及三品以上官員為之,下議院則俟民智開發之日,或十年或十五年之后乃設立之。”對第一條,宋教仁的觀點是:“吾乃益信政府之不能開明專制與立憲也。總理大臣世界各國有定以皇族為之之憲法乎?”因為立憲的一個普遍原則是皇族成員不能當內閣閣員,更不能當內閣首領。
對強調“民智未開”的第三條,宋教仁反駁說,皇族、貴族的憲政知識其實反不如民,“況滿清之皇族普通知識皆未一有,甚者則至于不通漢文,游蕩淫亂,何能執政權乎!彼等不識外交如何下手,內政如何下手,實業如何下手,教育如何下手,兵備如何下手,理財如何下手,皆長安之輕薄兒而已……上議院即行設立,以皇族、貴族、三品以上之官允之、而下議院則須俟十年、十五年之后民智開時乃設立。夫當今民智未開,固中國之不可諱者也;然而均是中國人也,豈有皇族、貴族、三品以上官之智轉先開進而有議院資格,而國民反不及者乎?平心論之,均無議員資格,而國民究猶是彼善于此者也……蓋此即政府講真正專制主義之策,而不欲實行立憲之明證,以壓制國民者也。噫,今而后吾乃益知政府之不能開明專制與立矣;今而后吾乃益知民族的革命與政治的革命不可不行于中國矣!”(《宋教仁集》下,第668-669頁)
1911年5月8日,清廷利令智昏,出臺了一個壟斷權力的“皇族內閣”。這個內閣由13人組成,其中9名為滿人,漢人只有4名;而在這9名滿人中竟有7名為皇族成員,因此人們將它稱為“皇族內閣”。這種“組閣”完全違背了皇族成員不能入閣當國務大臣的基本原則,實際向世人宣示清廷所謂“立憲”只是一個幌子、其實根本不愿放棄一丁點兒權力的真實面目。此舉實無異于自掘墳墓,結果使作為其統治基礎、一直反對暴力革命的士紳階層憤怒異常,對它抱有一線希望者也與其迅速疏遠,最終棄之而去。
盡管如此,立憲派最上層少數領導仍不放棄最后希望。5月12日,各省咨議局聯合會在北京召開,商討對策。第二天,大家一致認為皇族充當閣員違背立憲原則,一致反對。他們開始時以推翻皇族內閣為中心議題,但經過冷靜思考后,認識到實際無法達到目的,于是決定妥協讓步。他們決定,認可皇族成員違反規定擔任內閣閣員,但反對皇族充當內閣總理大臣,希望朝廷也讓一步。6月6日,他們將此議案呈請都察院代奏,但朝廷置之不理。咨議局聯合會于是再次呈請都察院代奏,同時公開發布報告書,指出皇族內閣名為內閣,實則軍機;名為立憲,實則專制。然而,皇族內閣非但不思悔悟,反而在7月5日副署的上諭中斥責聯合會議論漸進囂張,干預君上大權。
一直主張革命的宋教仁更是連發長論短評,密集抨擊清廷政策,勸喻體制內的“立憲派”看清清政府拒不改革的本質。
在《論近日政府之倒行逆施》長論中,他從行政組織、外交方針、財政政策、鐵路政策幾個方面詳論清政府之政策并非倒行逆施,而是拒不改革。
在《希望立憲者其失望矣》一文中,他抓住立憲派請愿卻被朝廷痛責的時機,抨擊清政府專權,倡導立憲派轉向革命:立憲派再三向朝廷陳情,力論皇族內閣不可行,“其持論甚正大”,“為皇族謀者亦可謂甚忠”,如果清廷“稍有立憲之誠意者,則當如何力悔前非,下罪己之詔,另簡賢能,組織內閣,以收拾人心,痛除積弊”,方可取信于民。
然而,清廷反而在諭旨中責備請愿的立憲派:“黜陟百司,系君上大權,載在先朝欽定憲法大綱,并注明議員不得干預。值茲籌備立憲之時,凡我君臣上下,何得稍出乎大綱范圍之外?”“爾臣民等均當懔遵欽定憲法,不得悉行干請,以符君主立憲之本旨。”
宋教仁抓住諭旨的種種荒謬之處:一,欽定憲法大綱并未正式頒布,因此不具法律效力,“何得強人民以遵從乎?”二,憲法大綱規定議員不得干預黜陟之權,但現在請愿的立憲派咨議局成員并非以后的國會議員。三,既然要求民眾現在就遵從憲法大綱,那么,憲法大綱規定皇家不得任意改變司法權、臣民有言論、著作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臣民不經法律程序不得被任意逮捕等權利,朝廷現在也應當遵守。四,上諭“爾臣民等均當懔遵欽定憲法,不得悉行干請,以符君主立憲之本旨”,也就是說,清廷君主立憲之本意是臣民沒有游行請愿的權利,這難道就是“君主立憲”嗎?
總而言之,諭旨之所以荒謬,蓋因“憲法大綱實為彼輩裝腔作勢抵御人民之利刃”,清廷根本不知道“立憲精神,無真誠立憲意思,惟知倒行逆施之結果有以致之耳”!最后,宋教仁提醒立憲派:“吾如是而得斷案焉,曰:立憲者,決非現政府之所得成者也;現政府之所謂立憲,偽也,不過欲假以實行專制者也;其與以設資政院,立內閣,非以立憲之立法機關與責任政府視之者也,故其所以對付資政院之權限與內閣之組織者,亦不得責以立憲之原則者也;其所謂憲法大綱者,不過欺人之門面,賴人之口實,萬不可信者也。”他感嘆:“嗚呼,吾國民之大夢,其尚未醒耶?”(《宋教仁集》上,第252-255頁)
▌與改良派的論戰
皇族內閣在成立的次日,即副署了實行全國鐵路干線國有政策的詔令;18日,起用前開缺總督端方為督辦粵漢、川漢鐵路大臣;20日,郵傳大臣盛宣懷代表清政府同英、法、德、美四國銀行團簽訂了湖廣鐵路借款合同。
從理論上來說,鐵路借款和鐵路干線國有政策未嘗不可。但問題在于,政府向外國借款屬于資政院職權,必須經資政院議決通過;各省商辦鐵路收歸國有關系到本省的權利存廢,屬于咨議局職權,必須經咨議局議決通過。可是,皇族內閣竟然擅自決定實行,不僅違背了立憲原則,而且也損害了人民、尤其是投資最多的紳商的利益。
地方的強烈反對下,清廷于1909年末和1910年初又先后準許粵漢、川漢鐵路民辦,于是入股民眾更多。然而僅僅一年,“立憲運動”已經風起云涌之際,清政府此時卻又不顧廣大民眾的強烈反對,悍然宣布“鐵路干線國有”政策。更嚴重的是,財政極其困難的清政府根本無力給股民以合理補償,而只能以折扣的方式,即以遠遠低于股民實際投資額的方式,贖買股份。
于是,湖南、湖北、廣東和四川的立憲派立即領導群眾開展保路運動,其中以四川最為激烈。結果,清政府反而逮捕了四川保路運動領導人、咨議局議長、全國性的各省咨議局聯合會副主席蒲殿俊,隨后在成都開槍打死30余名手無寸鐵的和平請愿者!
▲成都慘案
從清政府宣布鐵路國有到保路運動的興起,宋教仁一直緊密關注,論述公民保路運動的正當性。他首先分析說,世界各國鐵路有國有與民有兩種形式;若以營業權分,不外民業與官業兩形式。所有權與經營權綜合考察,主要是國有官業、民有民業兩種形式。
“在崇尚自由主義尊視民權之國,則趨于民有民業;在崇尚干涉主義偏重官僚之國,則趨于國有官業”。兩種形式,究竟孰優孰劣,長期爭論不休。“大抵自行政、軍備、財政等之關系言,一國鐵路固以歸諸國有官業為便,若自經濟、社會等方面之關系言,則仍以民有民業為有益,誠以尊重人民企業之權,誘起一般投資之念與夫經濟管理維持改良之法,國有官業皆不如民有民業之有效而得宜也。”德國、日本以國家為重,所以鐵路為國有官業,英國、美國以國民為重,所以鐵路民有民業。
然而,宋教仁進一步指出,德國、日本的鐵路都經過從民有民業到國有官業的階段,但是,德、日在鐵路國有化的過程中,都經過議會的批準收購民辦鐵路,給予足夠的補償。相反,清政府鐵路國有化未經合法程序,且未給民眾足夠補償,“藉口政策而蹂躪人民已得權利,其與殺越人于貨者何異?今而后,國民之企業家皆將要栗栗危懼,不克自安,其尚望踴躍以經營各種產業耶?”(《宋教仁集》上,第225-227頁)
對于有人提出“川人宜速轉圜”、“不可使政府過墜其威信”的論點,宋教仁針鋒相對:“政府欲求和平,則何不先自轉圜?政府欲保威信不過墜,則何不先去其自損威信之舉動?且政府與人民熟重?政府之威信與人民之元氣熟重?犧牲人民以衛政府,天下庸有是理耶?”
最先起來保路的“兩湖”之所以最先平息,因為清政府在“兩湖”實行路股照本發還的政策。這也說明“民營”并非刻意反對“官營”,反對政府收購,只是政府也應尊重契約,尊重市場規則,尊重“等價交換”。而清政府秉承“強政府”的政治傳統,毫無契約意識,認為自己權力無限,手操對民企的生殺大權,隨意予取予奪。它以為自己“低價收買”降低了交易成本,其實付出了巨額代價,即政府信用的代價。代價之高,最終報銷了整個王朝。
清政府此項政策確為革命提供了難得的“題材”。作為革命者,宋教仁以美國革命、法國革命都是由公民抗稅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引爆的歷史,鼓勵川民堅持保路,并且不限于保路,還應由此引發革命,建設真正民權的立憲治,“湘、鄂、粵人及各省人亦同時并發,風起水涌,以與川人同其目的,吾恐數千年充塞東亞天地之專制惡毒,或將因此一掃而盡”。(《宋教仁集》上,第317-319頁)
從1910年國會請愿運動,到清政府拒絕妥協的政策標志“皇族內閣”和“鐵路國有”,這些事件是立憲派迅速走向革命、與革命黨“合流”的最直接原因。清政府倒行逆施,最終垮臺。
▌內閣夢碎
民國成立,宋教仁力主內閣制而非總統制。有關研究已汗牛充棟,廣為人知,在此不必多述。然而,他關于“革命黨”與“革命政黨”同異的論述雖只短短幾句,卻充滿洞見,值得重視。
中華民國成立不久,各種政治力量激烈角力,最后袁世凱成為總統,大權在握。但宋教仁的理想是責任內閣制,由議會中的多數黨產生,他一直為此努力。臨時政府在南京時,同盟會在臨時參議院中占絕對多數,臨時政府遷到北京后,參議院改選,同盟會優勢不再。宋教仁于是聯合其他幾個小黨,于1912年8月以同盟會為骨干組成國民黨,成為一大反對黨。他希望通過競選,實踐政黨政治。
1912年底到1913年初,第一屆國會選舉,宋教仁馬不停蹄,四處演講,組織本黨競選。1913年2月1日,他在國民黨鄂支部歡迎會的演講中,明確提出了“革命黨”與“革命政黨”的概念:“以前,我們是革命黨;現在,我們是革命的政黨。”
“革命黨”與“革命的政黨”的區別在于:一,“革命黨”是秘密的組織,“革命的政黨”是公開的組織;二,“革命黨”是“舊的破壞的時期”的組織,“革命的政黨”是“新的建設時期”的組織;三,“革命黨”對敵人,“是拿出鐵血的精神,同他們奮斗”,“革命的政黨”對于“敵黨”,“是拿出政治的見解,同他們奮斗”。他堅信“雖然我們沒有掌握著軍權和治權,但是我們的黨是站在民眾方面的”,所以可以通過選舉取勝,“民眾信賴我們,政治的勝利一定屬于我們。”(《宋教仁集》下,第456頁)
3月18日,他在國民黨交通部公宴會的演講中,再次申明“革命黨”與“革命政黨”的同與異。相同之處是:“吾黨昔為革命團體,今為政黨”,但性質并無不同,“革黨與政黨,其利國福民,改良政治之目的,則無不同”。“本黨今昔所持之態度與手段,本不相合;然犧牲的進取的精神,則始終一貫,不能更易也。”不同之處是:“昔日所用激烈手段謀破壞,今日則用平和手段謀建設。”因此,“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憲法,產出純粹的政黨內閣,此后政治進行,先問諸法,然后問諸人。凡共和國家存在之原理,大抵如此。”(《宋教仁集》下,第487頁)
兩天后的3月20日,上海車站一聲槍響,宋教仁中彈身亡,“用平和手段謀建設”的立憲夢碎……
是誰謀殺了中國“立憲”第一人?孫中山?陳其美?袁世凱?還是誰?
他的死被稱為中華之不幸,民族之悲劇,令無數有識之士扼腕嘆息。
宋教仁被稱為中國“立憲”第一人,24歲成為同盟會核心領導,30歲成為國民黨第一締造者和實際領袖。在他主持下,國民黨擊敗袁世凱、共和黨等一眾強勁對手,在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選舉參、眾兩院獲得壓倒性多數席位,成為國會第一大黨。
如果他不死,他將在31歲成為最年輕的中國內閣總理,中國或許將提早走上現代政治文明之路。中國政治格局就會完全改寫,至少有可能實現國強民強,就可能沒有日本侵華和內戰。
宋教仁的死,不僅讓民國失去一位杰出政治領袖,也毀掉了民國初年的共和根基。甚至有人認為,民主政治在中國的實踐,就此終結。民國剛一建立,就已名存實亡。
而宋教仁遇刺案,也成為民國最大懸案之一。袁世凱政府、國民黨等各方勢力,都直接卷了進去。可能兇手名單包括孫中山、袁世凱、滬軍總督陳其美、國務總理趙秉鈞……其糾葛纏繞,世所罕有。更吊詭的是,刺宋的直接相關人都在幾年之內離奇去世。
白先勇以自己和其父處所得見聞,得出結論為權力惹出禍端,宋是毀于孫中山、陳其美之手。《劍橋中華民國史》則至少有6處,把袁世凱作為殺宋主謀來敘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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